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3篇
财政金融   3篇
贸易经济   1篇
  2022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5年   1篇
  200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胡滨斌 《当代金融研究》2015,2015(3):168-176
定牌加工法律适用涉及诸多商标法基础理论问题。在"无锡艾弗公司诉香港鳄鱼恤公司"案中,法院从商标地域性、侵权过错及是否具有混淆情形等角度,确认原告不侵权。但是,这些理由都无法成立。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混淆可能性并不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混淆可能性正式写入该法,但其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并无实质改变。定牌加工主体应当谨慎审查其定牌加工所使用的商标。  相似文献   
2.
胡滨斌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2):131-138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尹新天先生的观点,现行《专利法》第69条不属于专利权例外,因而不是《专利法》第11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这是值得商榷的。《专利法》第69条中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相同。在逻辑上,对于《专利法》有关条款的定性应当遵从相同的标准。如果认为《专利法》第14条及强制许可相关条款属于专利权例外,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认为《专利法》第69条是专利权例外。从国际法视角看,《专利法》第69条主要与TRIPS协议第30条及第26条第二款相对应,属于典型的专利权例外。我国《专利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写入该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3.
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和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是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大对立理论 ,但它们都存在缺陷。法律经济学分析认为 ,对商标平行进口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为此 ,首先要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种基本类型 ,其他形式的商标平行进口可以通过与它们的比较而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商业秘密法中,保密协议之重要地位,不仅仅在于其对于商业秘密持有人与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根据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分为三种: 以言表意、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保密协议主要是一种以言行事的行为,而非以言取效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保密协议的订立,宣示商业秘密的存在。因此,现代保密协议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保密措施。这是商业秘密作为典型知识产权的体现。同时,作为言语行为,保密协议应当与其他保密措施相结合,从而相互得到“解释”。商业秘密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应当充分考虑保密协议的功能变迁。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