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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根源在于商事主体的自治性。商事习惯属于商人私人实施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商人私人实施机制的体现。因此,商事习惯规范形式相应体现为自力救济规范、私人裁决规范、商会自治规范。具体表现为行业性惯例、部门规章与商人习惯法。未来民法典应对商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内容进行确认,确立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同时应该确立商事习惯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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