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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
错误,虽然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金额,但从资本的具体构成来看,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相似文献
3.
4.
曾任国企技术主管的小王一年前辞职下海,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朋友出资,小王以技术入股.公司运作起来以后,在市场开拓方面遇到了一些挫折,原本就是外行的合伙人开始有点动摇,对小王的运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尽管公司成立时小王占了大股.事实上却是合伙人实际掌握着对公司的投资,因此小王随后的运营计划处处挚肘,小王很苦恼。 相似文献
5.
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是:
一、是公司股东意志的集中反映或体现,是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最直接的制度安排和保障:
二、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和最主要的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6.
公司自治的表现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云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3,19(3):84-87
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制度中的具体表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内部表现形式,公司独立人格是公司自治的外部表现形式。公司法是公司自治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7.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运营的基础性文件,对公司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有规制的意蕴。作为公司自治的完全意思表示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责任。在目前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一部分企业的公司章程却未能发挥其应有效用。文章在立足于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以公司章程为视角,总结了公司章程未能体现国有企业特性、职权机构权责模糊、章程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条款等实践困境,提出符合自身特性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配置、构建完备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的应对策略,以其能助力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的降低,加快构建现代企业制度。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中资本多数决意义和价值的探讨,以及对比国外各国立法后,指出我国公司法立法中有关公司章程修改中资本多数决存在的问题。在最后一部分,通过对各国立法例法定数的分析,对于我国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资本多数决的立法问题做了进一步地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9.
胡颖颖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23(3):68-70
文章是基于钱玉林教授的一篇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文章所进行的思考。钱玉林教授对于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观点引起了我对公司章程性质的探讨兴致,几经审议才出台的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提法是否有悖法理?是否会导致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是否相比较93年的《公司法》来说是一种退步抑或会引起现实生活中诸多的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这一系列的疑问都值得我们进行思考。文章旨在从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合理性、如何正确对待公司章程中的"另有规定"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目标公司反收购策略效果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分析在我国,目标公司制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有可行性基础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责及有关事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对目标公司是有利的。如“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等等。1998年发生股权之争的爱使股份,其公司章程也在第67条第二款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和第三款中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这其中10%的数额限制、半年的时间限制及换届董事、监事的人数限制对当时希望入主爱使股份的天天科技和同达志远的收购行动造成了较大的潜在障碍。今年4月G美的在新修改的公司章程中提出的反收购条款其核心也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而第九十六条则规定:董事局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局总人数的1/3。”因此,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制定反收购策略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即便公司受到恶意收购,董事长及大多数董事仍保持不变,控制着公司。但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只能起到推迟收购者支配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作用,目标公司董事会最终仍有可能被取得控股地位的收购者所支配。可见,目标公司在制定反收购策略时,对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防御功能不可作过高的期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