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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吴剑  孙蓉 《保险研究》2020,(3):41-54
作为促进金融公平的主要方式,农村普惠保险发展应基于对普惠理念的认识及配套普惠政策的支持,从形式普惠向实质公平转变。在罗尔斯主义视角下,普惠理念是发展普惠保险和制定普惠政策的价值前提,具有"最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的公平内涵。本文采用我国2008~2015年31个省区数据,运用动态面板广义矩(GMM)进行估计发现:具有普惠理念的普惠政策,能对农村普惠保险发展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而不具有普惠理念的包容性保险发展,则对农村普惠保险发展促进作用不显著;农村平均低保标准对普惠保险发展也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普惠政策开展的第一年对农村普惠保险发展的促进效果最为显著,但其效力会随时间而减弱,甚至呈抑制作用。故发展农村普惠保险,应重视普惠理念,聚焦弱势群体利益,制定适度刚性、易于监管的普惠政策,并适时做出调整、完善及改进。  相似文献   
82.
孙蓉  农龙川 《中国保险》2023,(11):60-64
<正>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法律规定及网约车介绍1.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法律规定有三处体现。第一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第二处是《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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