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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WTO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是服务贸易制度。因此,我国加入WTO后,应加强对WTO中《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研究,针对其中的差距,努力构建和完善我国国际知识产权与国际服务贸易法制,加快实现与TRIPS和GATS接轨,改善我国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法制环境,使我国尽快融入蓬勃发展的国际贸易一体化进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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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行政性信用监管是加强和规范监管的一项创新型制度。它主要采取行政性信用裁决对市场主体守信或失信行为实行激励或惩戒,通过综合性信用风险评估对其市场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相较于传统的监管方式,分级分类监管更有利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但这种行政性信用监管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都有可能冲击既有的法律护栏,由此招引合法性风险。因此,需要建构符合其监管目标的法治规则,在法律原则的约束下,实现与政府治理机制的有效衔接,把单一主体的封闭式监管提升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监管,从而让其找到正当的应用场景和自我完善的合适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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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商业模式日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劲发动机,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而专利保护应作为主要方式。目前相关法律保护制度无法充分覆盖商业模式保护,需要重新进行制度设计。我国“互联网+”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应坚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总体观察视角,以利益的冲突、衡量与选择作为核心设计理念。具体而言,应以专利法律为主,配套政策文件为辅,构建商业模式知识创新与利用的整体政策体系;在商业模式专利审查范围扩大的情况下,应当严格专利审查标准,尤其是严格创造性标准的审查;采用特别保护制度进行辅助,比如短期专利制度等特别措施;建立商业模式专利人才体系培养机制,探寻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坚定维护我国国家社会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与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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