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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同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下面结合这两份报告,谈几点对核电安全性的个人认识,不一定对,请各位批评指正。对核电站仍然有可能发生堆芯熔化事故的现实认识不足福岛核事故动摇了公众对核电安全性的信心,对世界核电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作为业内人士,我们一直在向公众说明和宣传核电风险可控的概念(这个概念当然是对的,以后还要不停地宣传),但是这个概念在福岛核事故面前却显得十分的苍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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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的开发利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对于核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政府、企业、国际组织和公众都有防范的责任。从福岛核事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来看,核企业在预防和应对核能风险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企业防范核事故风险责任的适用原则和构成进行规范是我们尽量避免和减少核事故风险发生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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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 日,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将福岛核事故污染废水排入大海”,引发舆论哗然。将太平洋当作无休无止核污染水的垃圾桶,是不是开启了全人类为福岛核泄漏埋单的灾难模式,目前国际社会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有不同的声音。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公开对日本的决定表示接受,有核电业界人士也拿“目前沿海核电站都是将废水直接入海”说事,很容易让人以为“福岛核事故污染废水入海”可能只是小事一桩,大可不必杞人忧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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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对核能的开发利用可以有效地缓解能源紧缺和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压力,但同时也会出现潜在的核泄漏与核安全事故风险问题。随着各国进一步开启或加强对核能的开发利用,核能开发利用所带来的全球核安全风险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新的不安全和不稳定因素,对国际社会构成了新的威胁与挑战。作者认为,在现有核安全机制的基础上,国际社会需要变革和调整相关的国际秩序结构,以"负责任的主权国家"的国际新观念和原则构建新的国际核安全秩序,强化各国的风险治理责任和国际合作与协调。为此,国际社会应当逐步调整在核能开发利用上的主权权利与治理责任之间的结构关系,确立并普遍实施统一的且有约束力的核能安全国际规范,依托国际原子能机构等相关组织确立强制检查监督的国际机制,在区域和全球层面推进更具效率的合作和更高级别的合作机制建设,强化多元主体在核事故风险全球治理中的参与和作用,从而确立和推进一个更为有效和安全的全球核事故风险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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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国军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3,(18):1-1
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影响依然在延续,这也再次提示我们,对核能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色发展的命运共同体理念。重视核安全,坚持把确保核安全作为核能发展的生命线。福岛第一核电站泄漏事故是继切尔诺贝利事件后,全球发生的最严重的核事故。据有关评估,要最终消除事故后果并拆除反应堆需要40年的时间。2013年以来,日本政府曾先后公布了5个处理核辐射物质方案:地层注入、排入海洋、蒸汽释放、氢气释放、地下掩埋。然而,2021年4月,日本政府却决定将福岛核污水经过滤并稀释后排放入海,排放时间预计将持续20~30年。此举遭到了国际社会广泛质疑和反对,在其国内也引发强烈担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