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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5):76-80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体有着与传统媒体不同的特点,尤其在参与式互联网中,每个网络用户都是信息的接收者和制造者。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使网络已然成为新时期言论的主要载体。面对喷发的网络言论,各国政府都面临着保护和规制的权衡。如何规制网络言论,在何种程度上进行规制,关系着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以及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相关权利的保护。本文分析并归纳外国已有的网络规制经验,以为我国的网络言论规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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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言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主要表现方式,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传播媒介的显著特点。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双向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做了详细分析,可得出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侵权的结论,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应加以限制和保护,矛加强网络立法、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等方面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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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特点,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提出了进一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举措.要实行有限的网络实名制;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政府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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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对张殊凡事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以张殊凡事件为背景材料,对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对类似的网络事件应该如何定性?网络言论自由是不是无限的?如果不是,那么其底线在哪里?法律在这个新生的敏感领域又应当扮演何种角色?在经过理论分析后提出了网络立法构想,并认为,网络的舆论谴责力量当然是利大于弊的,但是最终维系整个社会平衡的仍只有法律,网络的所谓“道德法庭”可以对法律的滞后性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然而终究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唯有以善法导之,方能使其成为一股激浊扬清的“激流”,而不是冲垮所有社会基本价值观的“洪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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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自由指个体心灵的内在判断、反思和评价免受他者的干涉,言论自由指不受阻碍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与态度;二者相与表里。这两类权利,近现代主要地是通过“功利”与“天赋权利”两大理论武器而争取到的。但是在应该享有怎样限度的良心自由与言论自由问题上,功利主义’的论证存有根本的矛盾,而天赋权利论更为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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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毫无疑问地享有法律上的各项人格权,但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与公共性,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等权利的保护范围又要以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兴趣等为标准,而有一定程度的退让,力求找到新闻监督、言论自由的实现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