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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注重在互联网上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网络运营商适应这一市场需求,推出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为经营者进行网络推广。文章主要就竞价排名搜索引擎网络推广方式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淡化进行法律分析,主张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应立法对竞价排名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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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搜索引擎应用普及的背景下,消费者心理以及消费行为都表现得更为复杂和微妙,深入研究消费者通过以搜索引擎从网络获取信息的具体情况及其对购买决策的影响,对于提高搜索引擎营销活动的效果,以及增强企业关键词广告投放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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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搜索引擎商通过"关键词检索"为企业提供有偿推广服务,在此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把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检索关键词引发了多起诉讼案。但是从判决的结果来看存在严重分析,这种涉及商标检索的竞价排名是属于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搜索引擎商是否存在共同侵权和竞价排名服务广告性质的判定都值得讨论。本文试图以"百度案"和"Google案"两个典型案件对竞价排名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竞价排名服务实质是一种对商业机会的竞争,属于广告行为,检索的关键词必需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搜索引擎商有义务对其客户进行审查。并想借此说明网络侵权并不具有不可理解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一切行为仍然要受到普通法的约束,相关侵权案件的判罚也适用基本的法理来解释和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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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什么是并购?实质上就是一种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的游戏,类似小时候玩的过家家,昨天她还是你的媳妇,今天就变成我的新娘。在这种权利让渡行为中,作为局外人,我们不看门道,我们只看热闹。说明:"十大并购案"的榜单排列顺序为了避免竞价排名的嫌疑,严格按照收购时间的倒序来排列。再次严重声明,刘兴亮炮制的2008中国互联网哈哈榜绝对不存在竞价排名的行为,谢绝CCTV的采访和曝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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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5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对Interflora诉玛莎百货公司案作出判决,认定玛莎在谷歌竞价排名服务中使用Interflora作为关键字对该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侵犯了Interflora基于《商标指令》(下称《指令》)第5(1)条的权利,法院同时驳回Interflora基于第5(2)条的诉请。该案审理历时5年多,期间阿诺德法官还向欧盟法院申请先行裁决,询问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关键字在何种范围内可构成《指令》第5(1)(a)和第5(2)条下的侵权行为。[1]一、背景Interflora经营英国最为知名的鲜花配送服务,它在英国注册了Interflora商标,"Interflora"是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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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林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2,(7Z):28-30
文章选取有效竞价排名模式下,研究了搜索引擎网站的资源配置效率与广告收入模型,根据关键字广告数量与用户满意度两者的关系,建立了利润最优模型。文章所建立的模型与目前国内外主流搜索引擎采取的竞价排名拍卖机制更加贴近,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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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夕 《21世纪商业评论》2014,(18):25-25
正互联网在商业上一度被认为是"去渠道化"的。传统商业环境下,一件商品从研发到生产到运输,最后如果不能被摆到货架上,前面一切投入都是白搭。尤其是在不适合使用代理分销模式的快速消费品领域,生产商只能将利润分给沃尔玛、家乐福等渠道商,换来上架接触终端消费者的机会。同时,由于货架的数量有限,所以市场会自然调控出一个明码标价的成本门槛,支付不起这个成本的生产商,就无权进入这些渠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