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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改变了传统税法界定纳税主体的标准,使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保护出现困境.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要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的合理化为基本前提.本文从纳税主体权利税法保护的缺失入手,提出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新界定方案和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进行保护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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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行模式,其所导致的新的征税客体的出现,直接影响了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问题的界定。为此,要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重新构建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首先应当确认如何科学划分电子商务的征税客体;并在此基础上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对于直接电子商务中所出现的新的征税客体,因其无法套用传统税法而应征收电子商务新税,而间接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实体商品仍继续适用传统税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