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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武江 《经济问题》2007,332(4):11-13
私有产权的限制可从两个层次看:一是立宪层次上的限制,它是私有财产所有者被动接受的限制,包括禁止侵害他物权的限制和保护公共利益与实现政治需求的限制;二是法律上的私有产权界定后,私有产权所有者主动选择的限制,包括行使权利成本的限制和设立他物权的限制.保护公共利益与实现政治需求的限制抑制了私有产权、市场交换作为调节资源稀缺性与人类欲望无限性矛盾手段的力量;其他限制则是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实现产值最大化的要求,为不是限制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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