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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刘晓原 《市场周刊》2008,(10):55-55
据6月4日中国法院网报道,“5·12”震灾期间,四川省德阳市首例趁灾犯罪案结束公审公判,被告人毛方林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盗窃赃物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132.
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行阐述,使两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133.
134.
2008年2月22日,轰动一时的许霆恶意取款案在广州中院重新开庭。事情始于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上取款,发现ATM系统出现错误,于是连刷171次卡,提走了不属于自己的17.5万元,并于3日后逃回老家。广州市商业银行随即报案。2007年5月22日,许霆落网。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35.
136.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盗窃、变更虚拟财产为视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新产生的一种合法利益,构成刑法保护的法益。盗窃虚拟财产的整个犯罪过程可以分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移转、删除虚拟物品两个阶段。本文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盗窃、变更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分析,认为盗窃虚拟财产,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应该以盗窃罪论处;变更虚拟财产应成立新的罪名。  相似文献   
137.
杭冬婷 《辽宁经济》2005,(10):112-112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推广,人们随身携带信用卡的机会增多,这就使得信用卡被盗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特别是有些持卡人为了使用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导致信用卡被并冒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此立法规定,理论界颇有争议.本文从以下三部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38.
崔丹丹 《河北企业》2023,(4):141-145
“偷换二维码”是区别于传统侵财手段的一种新型财产犯罪行为,为了对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首先即需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而当前的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定性仍存在盗窃类犯罪与诈骗类犯罪的较大分歧,甚至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极大影响司法的公正。为解决这一现实困境,应当在对“偷换二维码”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如被侵犯财物的占有归属、受害人角色的认定以及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的有无等问题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再对理论界中关于“偷换二维码”行为定性的各种观点进行总结和批判。最终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偷换二维码”案件中的财产性利益系归属于店家,且顾客以及店家在整个“偷换二维码”行为体系之下并不存在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与意思表示,而只能以盗窃罪的逻辑结构对该行为进行整体评价。  相似文献   
139.
在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属于成立盗窃罪所需要的一种手段,其只是利用了商事交易中的支付方式进行秘密窃取,而并非实施了欺骗行为。商家与顾客基于买卖合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顾客在扫码支付后,即可认定同一时间商家获得对于银行的商品对价的债权,而由于行为人不法行为的介入导致商家的财产性权益被窃取。综上,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件应定性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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