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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必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时俱进。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相比,公司制民营农场更有利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为了协调公司制民营农场破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之间的冲突,应当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后的退出机制;为了控制公司制民营农场的内部人控制,应当完善内部人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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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兴村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与运行效果,生动诠释了"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但是,将新兴村农机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在村民委员会的社员资格、集体积累的来源渠道、合作社终止时国家补助财产的处置、联合社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尚存制度困境,而且新兴村农机专业合作社遭遇的制度困境在黑龙江省乃至全国又具有普遍性。因此,为了消解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制度困境,应当有条件地允许村民委员会成为合作社社员,允许社员民主决定公益金的提取,明确合作社终止时国家补助财产的处置办法并完善联合社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