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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2007,(4S):69-69
2003年3月,C小姐经招聘到一家外贸公司从事跟单工作,后与外贸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4年五一长假期间,由于生产任务紧急,外贸公司安排员工全体加班。由于C小姐工作中的疏忽,致使统计出错,险些造成损失。人事部认为,C小姐不适合继续在公司工作,遂于6月25日向C小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她劳动合同将于6月30日终止,要求她及时做好交接工作。7月1日起,C小姐未再到公司上班。7月5日,外贸公司向C小姐发放了6月份工资。7月7日,外贸公司以快递方式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寄到C小姐住处,由C小姐本人签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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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原则上应认为婚姻无效。未达到法定播龄但已生有子女或女方已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不能简单地否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因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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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2006年1月到单位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1月,合同到期后我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单位未同意。2009年2月,我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2个多月。请问,我现在还能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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