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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这些救济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除去正在发生的侵害,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很好地体现了预防和补偿并重的原则.而我国法律关于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2.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界定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因而合同成立以后,并不当然都是有效合同,依据其效力情形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理论上,对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对无效合同概念的界定,是存在着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看法的。有人认为,无效合同因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合同范畴,是为否定说。但是,与此相对应的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毕竟是法律即合同法对合同行为予以评价后所做出的分类,其内容依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磋商阶段,因此不管是否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凡已成立的合同都是合同的范畴。我们赞成肯定说的观点。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无效合同系指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相似文献
73.
合同无效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广义的合同无效分为三大类:一是合同本身即是无效合同;二是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导致的合同无效;三是效力待定合同未被确认为有效.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三个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收归国有.返还财产依据的是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缔约过失责任,收归国有的性质从民事制裁的角度看,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基于不同的原因导致不同的合同无效,对其应分别适用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4.
一、《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理念缺失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营者因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具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受损失人的原则确定。 相似文献
75.
76.
编辑同志:
我们企业成立于2001年元月,以“老娘家”为字号生产的酱豆干曾热销5年有余,已为本地众多消费者所认可。后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企业于2006年5月停止营业,但未注销登记。前不久,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也以“老娘家”为字号生产酱豆干,而许多人误认为系我们企业所生产。我们企业曾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我们企业多年未使用“老娘家”字号,已经失权,也不存在损失问题。 相似文献
77.
对于不信守承诺者最好的震慑和制裁手段就是“一诺赔万金”。因信赖承诺而利益受损者应当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不信守承诺者及“帮凶”(中介机构)赔偿损失,而且这个赔偿应当足以令不信守承诺者及“帮凶”不敢再犯,甚至倾家荡产 相似文献
78.
李文成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3):11
编辑同志:前不久,我爱人因病到当地一家医院治疗,但是住院以后,病情反而不断加重,到第六天时,已经呼吸困难,生命垂危。我们只好又转院治疗。在此住院期间,我们花费了3000多元,请问,医院该不该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79.
今年3月2日,青州市某种苗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南麻、大张庄两个镇的周作学、崔云钦等200户农民分别签订了品种代号为2-24的大白菜种育种合同。合同约定:育种面积共计150亩,公司以5元/公斤的价格回收白菜种子。但是,种子成熟后,该公司却不予收购。在与种苗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6月30日,200户育种农民联名向沂源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种苗公司履行育种合同并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80.
4月24日。华立集团旗下的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手机业巨头韩国三星公司侵犯其双模手机发明专利。为此。华立已于日前正式向杭州市中院起诉三星,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