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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海涛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4):142-153
《立法法》第25、44、58条对法律公布的规定存在若干缺陷。人们主要对“公布”是“签署”(法律性概念),还是“刊登”(社会通用性概念)表见不一,而这两者本质上都是拟制的。法律公布是一种拟制,一种制度性事实,应受到物质生活条件和价值观的制约。法律公布的成功运作要综合民主动力、限度认识、效益衡量、程序安排、媒介选择等因素。在法律的纸面时代,将报纸刊登而不是长官签署、网络转载视为公布更合理。《立法法》对法律公布的规定应区分签署与刊登,明确法定载体,明确接收者,精确用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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