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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原因体现为赠与人负担债务的“决定性动机”,这种“决定性动机”欠缺时,应当否定赠与合同的拘束力。因此,若赠与合同的原因欠缺,即使在赠与人移转赠与财产权利后,仍有否定赠与合同拘束力,认可赠与财产返还的需要。关于否定赠与合同拘束力的具体路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构成建立在对当事人意思的拟制之上,有不当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应当区分赠与合同原因欠缺的发生时点,分别采用错误构成和情事变更构成。若原因欠缺自始发生,则原因欠缺可能构成错误,即使该项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也应当允许赠与人主张错误撤销。若原因欠缺嗣后发生,则原因欠缺可能构成赠与合同基础情事的变更,赠与人可依情事变更规则解除赠与合同。原因欠缺导致赠与财产返还的原理亦可用于对彩礼返还规则的解释和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置房屋后子女离婚所引发的财产返还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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