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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扣是实现消费税调节功能的税制工具,消费税通过允许抵扣鼓励有益于社会的生产行为、不准抵扣抑制有害于社会的生产行为。但当前我国消费税抵扣范围界定缺乏基准,调节逻辑不清晰;抵扣范围选择缺乏弹性,调节效果欠佳;抵扣范围设计技术落后,调节共识缺乏,很难发挥应有的抵扣功能。究其根源,在于未明晰消费税抵扣的应然机理、没有凝练抵扣范围设计的基准。对此,需围绕消费税调节生产行为的主线,以范围设计基准为依据,统一调节逻辑,按照允许抵扣为原则、不准抵扣为例外的要求具体界定抵扣范围,形成逻辑自洽、范围清晰、合理有序的消费税抵扣体系,以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  相似文献   
2.
对娱乐业课征消费税,体现了“寓调于征”的意涵,既有充分的理据,也是迫切的现实需要。然而,何种娱乐应当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成为了问题的关键,既需要深度挖掘娱乐业的本质和特性,也要考虑消费税法对娱乐业的特别调节。具体来说,消费税法要以本国或地区合法娱乐活动为选择的前提,尊重娱乐欢愉性和可消费性等内在特征以及娱乐的分类等,重点凸显娱乐的营利性。在此基础上,以健康减损和自我炫耀为归责基准,结合具体的时空环境,选取需要重点调节的娱乐项目——沉迷性娱乐和奢侈娱乐,成瘾性是沉迷性娱乐的核心特征,炫耀性是奢侈娱乐的主要特征,区别于非沉迷性娱乐和大众娱乐,引导人们健康、合理消费。更为重要的是,在健康、合理消费的导向下,健康、大众娱乐业得以迅速发展,优化了娱乐业的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娱乐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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