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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董事是国家基于股权或特别立法,委派到公司制国企或承担了公共任务的私企董事会中履行公务职责的董事,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近年来,我国学者也相继提出了政府董事的概念,但相关代表性观点仅反映了政府董事某一方面特征,难以揭示其实质内涵及全貌。综观各国政府董事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政府董事当为国家股权董事且为非管理层董事并兼具公私法双重身份,如此才能发挥其作为政府董事的功能,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并保障政府目标的实现,从而为我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
政府董事是公司制国企中经国家股权支持委派或当选的董事。各国实践表明,政府董事虽具公司法上董事的外在形式,但实质为公职人员。政府董事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选任不能纯粹遵循私法的逻辑,需综合考虑公私法上双重因素。我国政府董事存在选任主体多元、标准不明、选任方式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在政府层面设立政府董事提名委员会,建立任职资格制度和董事池,优化提名、考察及任免等程序,并由政府与选定的政府董事签订聘任合同,将其纳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  相似文献   
3.
保险机制参与国家治理疫苗损害风险,具有理赔方面的效益优势和效率优势,能够完善社会风险分担机制。在运用多元化救济方式应对预防接种损害风险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这是域外的经验做法。目前,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疫苗相关保险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进展。疫苗致害的风险来源、救济目标定位和疫苗种类等因素会影响保险机制参与我国疫苗接种损害治理的具体方式。为落实《疫苗管理法》的规定,疫苗相关保险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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