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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变迁与欺诈管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自愿信息披露制度下,资质优良、业绩不俗的公司有动力通过自愿信息披露突出自身竞争优势。本文具体分析了自愿信息披露行为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必须满足的三个假设,即理性的管理者、知情投资者和真实信息披露;在自愿信息披露弱化的三种情况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成为提升信息披露的必然手段,信息披露制度也由自愿向强制转变,但同时伴随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产生了新的联合欺诈行为;因此,信息欺诈贯穿整个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过程,无论强制披露制度还是自愿披露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对信息欺诈的禁止,但欺诈并没有因制度的变迁而消失,所以解决信息欺诈的关键在于建立反欺诈管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阻止信息欺诈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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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经营下的利益冲突及防范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益冲突往往导致混业经营所应当具有的成本节约或所期待出现的"协同效应"被抵消.从本质上讲,利益冲突属于"代理人成本"问题,由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关系的亲疏及激励因素的强弱等原因引起.以"中国墙"制度为核心,搭配强制信息披露等制度乃是解决此金融监管难题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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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在内容、时间、方式、风险因素和监管措施五个方面存在问题,导致难以解决"行为利用"这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不利于保护以有限理性人和"新型投资者"为特点的中小投资者。对此,不仅应依据"基于偏差完善法律"的传统策略,还应依据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通过法律消除偏差"策略,以较为温和的"助推"式监管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商业银行强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秩序、正义和安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评析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立法成就和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5.
信息不对称是企业管理和资本市场中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源,强制信息披露正是由此而设立的。迄今为止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已确信不移,但信息披露是自愿性披露还是强制性披露以及披露的程度,还没能达成一致看法。基于会计信息的公共品特性、市场失灵以及会计信息的成本限制等因素,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必要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相似文献
6.
自愿信息披露是相对于强制信息披露而言的。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管理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已经成为强制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对提升资本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从信息披露渠道看.自愿披露的信息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在财务报告中对公司的盈利预期、新闻报道、通过公司的网站和其他信息渠道披露的信息。近年来.电话会议逐渐成为西方许多上市公司重要的自愿信息披露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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