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1.
2.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往往一同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通常会传唤共同被告人一同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但是,一同进行陈述或者对质时,共同被告人很可能利用这次短暂的"交流机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沟通",并存在不据实陈述之虞。为解决这一审判程序上的瑕疵,法官应当个别讯问;对于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应当在法庭调查质证环节中进行,并对质证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来避免弊端的出现。 相似文献
3.
示意图、实物模型、计算机模拟品等“辅助说明材料”常见于近年的法庭审判之中,这些特殊的诉讼材料对案件事实不具证明力,仅有解释、说明功能。我国学者受美国证据理论影响将此类材料通称为“示意证据”: 或是将其与“示意证据”直接等同;或是将其视为“示意证据”的特定种类。但辅助说明功能不等于示意功能,不能将辅助说明材料等于示意材料;此类材料也非证据,冠以“示意证据”之名不符合现行法。应当在我国的证据法体系中赋予辅助说明材料以独立地位,并根据我国法律的特点构建相应的法庭运用规则。 相似文献
4.
正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被重视。而能够被任命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人民陪审员要履行好职责,应具备"六种意识":政治意识。政治意识主要是指政治思想、政治观点,以及对于政治现象的态度和评价。人民陪审员具有政治意识,就是要求人民陪审员在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务必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具有正确的政治思想、坚定的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