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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破产既是一种失信惩罚措施,也具有保护诚信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人文价值。随着国内对个人破产法的日渐关注,通过审视美国个人破产制度运行一百余年来产生的主要问题,分析国内个人破产机制的规范构建,有利于优化制度设计并降低制度运行中的风险。前置要素方面,我国应颁布个人破产法、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官、允许公民主动申请破产;主体制度方面,应在严格设定个人破产“门槛”的基础上,建立个人破产清算、财产豁免以及个人破产恢复等机制;配套制度方面,应出台个人失信惩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必要的限制措施,使个人破产与失信惩罚、征信管理、信用信息等机制相融合并形成良性互动,促进国内信用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作为市场主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退出市场,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本文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现状、破产实践及其立法制度的缺陷,通过银行破产国际实践比较研究与借鉴,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实务过程中,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策划各种欺诈性的逃债行为,破坏经济秩序,侵害债权人、职工的利益。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规范不当的破产行为设定了较以往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制度,以防止出现欺诈性的逃债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文章针对破产过程中的"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行为,对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5.
《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5)
正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竞争经济,企业的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将由于缺乏市场前景、经营管理不善、违法经营等原因进入破产界限又没有复苏希望的企业淘汰出局,是企业市场化退出的必然要求。但对有些虽然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进入破产界限的企业,如果经过努力存在复苏可能的,则不应该予以清算退出,而应通过破产重整给予充分的拯救机会,以便减少资源的浪费、员工的失业和社会的震荡。破产重整是指对虽处于破产界限但有希望复兴的企业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经营的再建型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创设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使那些进入财务危机、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有了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6.
7.
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是现代破产申请中的两种形式.我国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在破产法,但破产法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对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必要限制,如此容易造成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现象,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违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初衷.因此,应当参考域外破产的相关法律,从债权人所代表债权额的限定、债权人人数的限定及增加债权人破产申请权行使的前置程序方面对债权人破产申请进行必要限制,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寻求到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8.
9.
<正>深入理解《企业破产法》,加强农发行债权管理与保护,应密切关注劳动债务,审慎选择担保方式,强化有效信贷管理,积极行使法定权利,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因关系到企业法人的"死亡"与"再生",被称为"经济宪法"。深刻理解并灵活运用《企业破产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银行债权,提高资产质量,是农发行必须高度重视的重要课题。一、密切关注劳动债务,避免侵占担保债权现象《企业破产法》第109条、110条、113条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做出规定:担保债权在特定担保物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未受偿部分成为普通债务。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 相似文献
10.
破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法律,我国破产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统筹债务人企业淘汰和企业再生两个进程,着眼于破产清算下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受偿,对于规范市场主体依法退市、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不太理想,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调整功能。因此,应该从破与立两个方面充分发挥优胜劣汰机制,促使在市场中积重难返的企业依法退市;充分发挥破产保护机制,对濒临破产而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予以重整,使其获得更生的机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