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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简称DSU),是整个WTO司法程序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第21.5条规定的对败诉成员裁决履行情况的复审规则,更是富有创新性的法律制度。然而实践表明,21.5条的规定不够成熟,存在好几处用语含义模糊不清与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影响到该条款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未来如何通过修改立法对21.5条条文内容进行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2.
徐成伦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2,(1):85-90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简称DSU),是整个WTO司法程序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第21.5条规定的对败诉成员裁决履行情况的复审规则,更是富有创新性的法律制度。然而实践表明,21.5条的规定不够成熟,存在好几处用语含义模糊不清与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影响到该条款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未来如何通过修改立法对21.5条条文内容进行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3.
报复制度是CATF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仲裁庭建议和裁决得以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通过对WTO与CAFTA两者的报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了CATFA报复制度在监督程序、报复水平的确定标准等方面存在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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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作鑫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1):50-54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法律的范围,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国内学术界的“遏说”似乎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仅限于WTO协议的有关规定,一般国际公法并不能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渊源,而仅能作为“解释性渊源”。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对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书》及有关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误读。为确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就需要对WTO专家组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这三个概念进行必要的区分。 相似文献
5.
WTO争端解决机制(DSM)完善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胜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2):44-46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被公认为WTO皇冠上的明珠。然而,在实践运作过程中,DSM显露出其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迫切需要完善。文章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程序分析,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法律的范围,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国内学术界的"通说"似乎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仅限于WTO协议的有关规定,一般国际公法并不能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渊源,而仅能作为"解释性渊源".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对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书>及有关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误读,为确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就需要对WTO专家组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这三个概念进行必要的区分. 相似文献
7.
入世后两岸若干经贸法律问题的理论争议与实务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陆资对台投资"法律问题、"运用DSU/DSB解决两岸经贸争端"一直是入世后两岸经贸交流中的"热点"法律议题。对上述议题从理论层面进行回顾与探讨,从实务层面进行检视与分析,对于推动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将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
世贸组织“合理期限”仲裁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确保建议和裁决能够迅速执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21条第3款规定了确立合理期限的三种方式,仲裁方式是其中之一。文章通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相关条文的分析,结合世贸组织诸多具体案例,对合理期限仲裁制度所涉及到的仲裁员职责、举证责任和决定合理期限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本文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管辖范围这一主题,就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所适用和发展的相关规则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大量关于DSB专家组程序相关案例的相似点和不同点进行比较,总结专家组在各类案件中针对相关规定理解和运用的不同标准,目的在于对成立专家组的请求的条件(主要体现在DSU第6.2条中)进行研究。之后通过对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实践经验,分析中国的诉请因是否符合DSU第6.2条而成功或不成功的原因,进而较为准确地把握专家组对于申请列入其管辖范围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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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是“合理期限“仲裁过程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环节,直接关系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当事方对裁决结果的认可度.《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并未对“合理期限“仲裁的举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此类仲裁举证责任经历了一个由当事方共同举证到后来由责任方承担首要举证义务的过程,但当事方认为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21条第3款(c)项规定的“具体情形“存在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在证明执行期限的合理性时,国内强行法具有表面证据效力,同类仲裁“判例“具有一定说服力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