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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德洪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6)
垄断导致资源无法有效配置.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是垄断的两种形式,它们的成因是不同的.针对不同垄断进行规制的反垄断法也应该不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说明,结果就会出现对行政垄断几乎不起作用的现象发生. 相似文献
2.
试析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欧共体反垄断法的竞争规则不适用农业领域特定行为的基本原理,主要是在于农业生产者的弱势地位和生产风险的防范,目的是追求效率和实现正义。即使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农业豁免也仍然存在其合理性。而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实施,则需要明确界定农产品和农业经济组织的概念,同时必须对农业豁免采取一定的限制,建立农业豁免的监督机制和撤销机制。 相似文献
3.
潘思佳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9(4):59-64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但由于二者干预经济的理念、目标和手段等不同,在引导市场竞争过程中,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如何建立协调我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机制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本文深入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FDI对我国民族品牌产生的消极影响,强调了民族品牌是促进我国经济腾飞的重要保证,提出了"中国人用中国品牌"的观点,建议政府运用法律支持、政策保障、舆论宣传等手段扶持民族品牌发展,倡导全社会形成"以用国货为荣"的民族意识。 相似文献
5.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实施已逾二十载,反垄断执法、司法制度日渐成熟。大陆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虽然存在许多问题,但亦在逐步的向前发展。立足于两岸反垄断法实施现实,选取执法对象、执法主体、和解制度、司法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两岸典型的反垄断实施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大陆反垄断法的合理实施及具体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合作社豁免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对在某些领域内存在的合法垄断给予保护,使得反垄断法的宗旨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达成了协调。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强有力的组织形式。本文就反垄断法对合作社豁免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同保护和规范的重要市场主体。但在法学研究和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碎片化和孤岛化的现象。在两法双双迎来修改之际,立法者应推动两法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两法和而不同,都致力于提升公司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公司并购反垄断执法应秉持包容审慎、处罚谦抑、服务能动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有效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应采取“原则放行、例外禁止”的政策。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继续保持法治定力,坚持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法治化与专业化;新《反垄断法》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确立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公司并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从公司并购限制性条件的适用范围而言,应确立“可限可不限的,坚决不限”的立场。反垄断处罚措施的选择和使用应体现过罚相当的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建议《反垄断法》专章规定“垄断行为的预防”,增加执法机构事先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法定职责。落实《反垄断法》的治本之策是激活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并购反垄断中的控制权认定规则应尽量对标对表《公司法》。自我预防垄断应成为大型公司的核心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0.
供给替代是相关市场界定中需要考虑的重要竞争约束力量,但由于它的不完全性和潜在性,适用供给替代性可能产生过宽界定相关市场的风险,因此,应从供给反应的可能性、及时性、充分性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在适用供给替代性界定相关市场时应采用间接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