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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雅楠 《特区经济》2004,(8):118-120
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向——以美国立法变迁为主的观察与思考。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分业与混业模式源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性质与业务的分立。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模式首创于美国。1933年,美国国会颁行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2,以下简称G—S法),它“不仅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野割据的形成,也标志着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诞生。同时,还为其他国家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提供了借鉴样板。”该法实施之后,不少国家竟相效仿,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然而,在原先效仿美国立法的国家纷纷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放宽分业限制后,山姆大叔才迈出了美国金融体制迈向21世纪的重要一步,特别是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ramm—Leach—Bliley Act,以下简称G—L—B法),从立法上明确放弃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才得以最终成为美国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性制度。综观各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从分业经营逐渐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并非是简单的金融制度的替换,更是一个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体制创新及金融监管理念的改革过程。因此,我们除了关注立法结果外更重要的应注重对整个变革过程的分析,从中发现变革的原由、立法演化所需具备的条件、制度变迁背后的理念革新等一系列更具借鉴意义问题的答案,而不是盲目的进行制度的移植。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表明,立法者逐渐吸收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制度的嬗变结果,并逐渐与中国的金融业实践相结合,体现了法律修改的前瞻性。因此,43条修改的重大意义在于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用法律手段拓展商业银行的创新与发展空间,以法律方式明确保护商业银行市场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结构创新,为扩大资本市场,减少间接融资,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创造了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风险控制手段和盈利能力。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混业经营可能成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必然选择,但立法的变更并非意味着我国短期内即可实现混业经营模式,其仍然有待于各种环境的发展和成熟。  相似文献   
2.
论金融集团的法律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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