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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的内容脱离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官利用经济学原理确定时,这无疑将加大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当法官惯于用价格构成理论解决所有权归属纠纷时,从经济领域中逐渐消失的计划经济幽灵可能就会游荡到法庭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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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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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学好《房屋登记办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其精神从而贯彻执行,我们特约请该办法的起草组成员为本刊撰写了系列文章——《房屋登记办法》研讨,自本期起陆续刊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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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 《铜陵财经专科学校学报》2002,4(1):13-16
利用外资重在更新策略,创新方式,应从这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吸引外资以优惠政策为主转向营造综合性投资环境;研究国际资本流动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变化和实证经验,创新利用外资的方式方法;重视中小企业在利用外资中的地位和作用;利用外资领域要放宽;解决困扰铜陵市利用外资的“瓶颈”问题;加强人才的使用、吸纳、培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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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预告登记客体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在我国法上首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法颁行后,国土资源部灶地登记办法》与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也分别对土地与房屋的预告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就预告登记的客体范围仍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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