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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omes and Novaes(2001)判断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具备股权制衡的条件,从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后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中,选取符合条件的股权制衡和"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分析.在选取的104家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中,根据前两位股东的性质,划分出12种股权制衡结构类型.通过对股权制衡与"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平均数比较分析,研究表明我国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经营绩效表现出较低水平,未能显示出股权制衡结构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经营绩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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