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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是公有瓦解的一个结果,非公有历史的变种。公有与共有不同。在所有权制度中,公有主体开放,公有关系存续中其成员不可请求分割公有物;共有主体封闭,共有成员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所谓共有主体封闭指其成员特定,共有成员与共有财产份额一一对应。共有成员结婚生子,共有主体不会因新生儿身份自动增其为共有人。所谓  相似文献   
2.
话说所有权     
话说九百多年前,苏轼在其《前赤壁赋》中正襟危坐,曰:“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就是说,古人早知以“所有”表示物与物主的关系。物主之所有是排他的,即非吾之所看虽一毫而莫取。古代中国之所有,存在现代所有权全部内涵(物、物主、排他性)。现代汉语所有与所有权相通。  相似文献   
3.
内地1976年结束十年"文革",百废待兴。政府为恢复经济决定经营城市房地产。当时,不论商品房买卖制度还是商品房管理制度,内地还没有民法理论准备和商品房市场经验。因此,政府开放政策,许可房地产开发商拷贝香港地区商品房模式和物业管理模式。内地从1980年开始盖商品房,从1981年开始对售出的商品房组织物业管理。随后内地又开始公房出售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到2002年8月,  相似文献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现在已成为《物权法》的一部分。不久的未来,将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然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却是令人最难以接近的部分,何以如此?这与我们民法专家的自以为是有关。  相似文献   
5.
我们现在的法学家研究物权,太注重个人所有,以致把个人所有权当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逻辑起点和制度终点,并为其复杂的区分所有权理论,生造出新颖难解的概念。比如,"共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1]——请注意这个括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个人化理论中,为了确定区分所有权主体,主流理论学者不得不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以及包涵物权法的民法典,“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1]规则体系的价值是社会规范,无需多言。概念体系的价值是社会共识,是社会对规范对象最稳定之本质  相似文献   
7.
中国城市住宅因历史建设积欠和人口急剧增加,改革开放后不得不大量建设商品房按套按单元销售。由此产生新一代业主仅凭一个“房”字就购买商品房,既勇敢,也无奈。勇敢在于新一代业主完全不考虑高楼中那些商品房是否是真正的房子,以为自己是在买房。无奈在于,购房者即使知道那些商品房不是真正的房子又怎样?为居有其屋也得买!  相似文献   
8.
李云亮 《现代经济》2007,(4S):40-41
上回道:“商品房是否真房?”答案超出一般人感觉:开发商区分销售的商品房是建筑物包装中的空间(房间)。那是一个盒装空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只是单元房间的一个“空间所有权”。这个“空间所有权”并非玩笑。是一个严肃理论.并成为日后法院判案自由裁量的心理基础。  相似文献   
9.
李云亮 《现代经济》2007,(11):37-39
2007年8月3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修改2003年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第一款、删除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修改第二款);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相似文献   
10.
李云亮 《现代经济》2007,(12):23-25
香港特区的业主立案法团,理论上和实践上是怎么一回事?内地没有专题研究.在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总署网站,大厦管理汉语版网页上,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指南,第二章标题:"业主立案法团"[1].第二章英语版标题是:Owners1Corporation.这个英文标题,转换成大陆法系语言,直译是,所有权人(组成的)法人(团体).所以,香港特区法律又称业主立案法团为业主法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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