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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极少对人权问题作专门规定,而双边投资协定为投资者确立了很高的保护标准,这使得东道国居民人权与投资者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难以避免。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庭的实践则将这种潜在的矛盾明朗化。仲裁庭在实践中热衷于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对于东道国居民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人权,一般以程序问题为由加以规避。这些矛盾与问题源于对"国际投资法的自足性"和"仲裁庭身份定位"这两个前提性理论问题认识的不清。为平衡东道国居民的人权保护与投资者财产权保护,须从对投资协定实体方面和投资仲裁的程序方面,对国际投资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承载着强化市场竞争、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减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政府腐败现象、经济调控等多种功能。在我国已经提出加入GPA的申请之际,有必要对这些功能与GPA的目标追求及具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今后在GPA允许的范围内,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多种功能。本文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为主线,通过与GPA的比较,提出了改革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谢宝朝 《经济导刊》2011,(12):64-65
国际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制度只能是在实践中有选择攫取对于有些争议,国际惯例没有规定,必须在国内找到与之契合的相应法律制度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4.
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不是正当性危机的唯一解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暴露出现行的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特别是仲裁裁决的不一致问题,因而导致了该机制的"正当性危机"。美国在NAFTA第十一章下频频被诉,加上加拿大败诉的教训,促使它率先提出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限制现有机制对本国的影响。ICSID随后也提出了建立上诉机制的建议。但是笔者从多个角度对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及美国推行的双边层面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进行认真研究后,发现通过合并审理、增加程序透明度、便利东道国特定利益群体对程序的参与以及法庭之友等制度,完全可以完善现有的投资仲裁制度,现时建立上诉机制完全没有必要并且不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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