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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中,争议解决费用往往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探讨CISG视角下的争议解决费用分摊问题兼具理论和实际意义。理论和实践中就CISG能否成为分摊争议解决费用的依据存在不同做法。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有关方对CISG的立法精神和解释规则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本文支持依CISG分摊争议解决费用的观点,因为这不仅更契合于公约的精神,也更能实现公约适用的统一。域外的相关公约实践对我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我国的有关实践,本文有4点建议:通过合同条款对争议解决费用的分摊加以明确;明确争议解决费用分摊的请求权基础;裁判主体应克服国内法思维,恪守公约精神进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进一步明确争议解决费用分摊的国内法规则,从而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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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与CISG有关声明而言:首先,中国"非书面形式规定保留"的真正对象是CISG第11条、第29条和第二部分(第15条第2款和第22条除外)。之所以排除第15条第2款和第22条,是因为尽管其允许"发价的撤回"和"接受的撤回"得以非书面形式作出,但逻辑上并不允许"发价"和"接受"的意旨表示可以非书面形式作出。其次,无论是根据《香港通知函》和《澳门通知函》的规定,还是对CISG第93条作字面意思理解或作扩大理解,CISG对香港和澳门不适用。最后,尽管中国撤回对CISG所作相关保留会导致相关货物销售合同(包括其形式)法律适用的变化,亦应撤回相关保留。法律适用的变化是撤回相关保留之果,而非其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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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琴琴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1,(12)
本文将通过对CISG的第7条规定的公约解释规则和诚信原则在英、德为代表的欧洲两大法系国家的比较研究,进一步阐明CISG相关规则的涵义及对欧洲合同法统一化进程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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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PICC),都是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的重要成果。但是二者又有各自的特点,文章首先通过其制定与修改过程突出其性质上的对比。然后再指出CISG和PICC在适用范围上的不同和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的对比,最后提出了二者在实践过程中适应方式上的互补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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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相对于两个《海矛公约》而言,《联合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时代性和进步性。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不同国家利益调和的产物,也就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最后,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行一定的比较,并提出我国《合同法》一些需要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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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由于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变化,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规定由强制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变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是我国对于《CISG》第11条所作的保留仍然存在,其与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规定相抵触。本文通过阐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作用以及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重点分析《CISG》与我国《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冲突,并针对我国目前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现状,对该问题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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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国际贸易中卖方应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中国学界尚未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结合该公约第42条的规定,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提出并论述了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前提,即"第三方对货物基于知识产权而拥有权利和要求"、"第三方提出的权利和要求仅限于特定的国家"和"卖方知情"。在"买方知情"和"遵从买方指示"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担保责任。中国企业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加入"由买方承担查询义务"的合同条款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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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对替代货物有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我国在这方面是空白,对特定情形下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进行了探讨,希望能以之来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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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证研究角度看,四大自贸试验区法院在适用CISG问题上分歧较大,各种类型的适用情形都存在,不仅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而且不利于构建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适用CISG的分歧原因在于对CISG适用规则的认识不足、国内法律供给不足以及对CISG的熟悉程度不足。为增强自贸试验区法院在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方面起到的表率作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要求或引导自贸试验区法院准确、统一适用CISG。此外,加大培养精通国际经贸规则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是增加CISG适用的基础性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