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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惠制在GATT/WTO框架内的法律地位由GATT1971年的“豁免决定”和1979年的“授权条款”予以确立。因这两项法律文件缺乏约束性条款且无争端解决办法,GSP在GATT/WTO框架内的推行所引发的法律争议埋下隐患。“印度诉欧盟关税优惠案”折射出的普惠制法律困境主要有:GSP项目的可诉性,“授权条款”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GSP法律文件中“普遍的”、“非互惠”和“非歧视”要求与发达国家“有差别”、“有条件”地实施GSP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2.
WTO体系下欧盟现行普惠制合法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欧盟普惠制中的"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特殊安排"是否符合WTO的规定,一直存在着争议。欧盟关税优惠案的上诉机构在对"授权条款"进行解释后,认为普惠制必须符合"授权条款"中"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要求。从"非互惠的"角度对"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特殊安排"中所附条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这些条件违反了"非互惠的"的要求,进而违反了授权条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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