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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文章旨在实证分析农牧交错区农民合作社的基本能力对合作社规范程度的影响,农民合作社大规模发展的同时,合作社中大量不规范现象的存在,致使合作社难以发挥组织农民互助合作的作用,也使国家对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惠农政策落空,严重影响了合作社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对于合作社“规范性”问题的特征与成因的分析多以理论思辨和个案探讨为主,并且研究对象多是南方山地丘陵地带的农民合作社。[方法]研究以农民合作社为对象,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系统抽样得来的77个合作社横截面数据,通过系统收集的各合作社章程、惠顾返还数据及决策权分配情况作为合作社规范程度的考核指标。[结果]合作社的股权结构、理事长身份、信用等级、政府项目支持和销售市场都会显著影响合作社的规范程度而合作社的内部社会关系和股东背景在合作社规范程度方面无显著影响,拥有更好的制度表现和更广的销售市场的合作社更可能是规范合作社。[结论]合作社的基本能力对其规范程度有显著影响,农村能人担任理事长,并且股权结构更加平均分配的合作社更大概率是规范合作社。而外部支持如政府项目、信用等级和销售市场,对合作社规范程度也有显著影响。该研究从基本能力的角度进一步丰富和解释了农民合作社规范程度的影响因素,为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参考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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