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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期安 《经济师》2007,(10):87-88
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这个法律争点并未终结。文章在辨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上的诸种观点之后,得出结论为: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本身流转和允许其标的物即土地进行流转,属于两个不同法律行为范畴。所以目前允许有限制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乃不失为一种继续可行之操作模式。日后条件成熟时再就此修订法律或专门立法,才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2.
诸多商家在认定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前提下推出了诸多促销活动,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事实上,某些商家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和法律规定.严重污染了消费环境。应如何理解“最终解释权”?本文从事实和法理角度对此现象与本质、适用法律与法理进行阐析,从而得出结论:“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相似文献   
3.
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问题与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期安 《商业研究》2008,(5):127-131
网络环境的数字化、无纸化、技术性和高效率等特征,使网上购物和传统现实购物不尽相同,所以格式条款理论在网上购物应用过程中必然面临。在网上购物的虚拟环境下,如何订立有效的购物格式条款等许多新问题的挑战。为此有必要系统剖析这些问题,并在采用比较法的论证过程中,逐步提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撤销权制度、异常条款制度和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等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对保留“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与解释的经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期安 《特区经济》2005,(5):290-291
一、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之法律属性1.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是格式条款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内容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所以,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是格式合同。因而可以理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其名称各异,如德国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英国称作标准合同,美国法、法国法、日本法则叫附合合同、附意合同,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标准条款的提法。然而,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用格式合同而是格式条款的…  相似文献   
5.
周光发  刘期安 《特区经济》2006,211(8):318-319
公司凭借其人格独立,在刺激投资,保护股东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然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滥用与绝对化,不可避免地损及到公司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现存缺陷的补救与完善。最近,我国通过公司法的修改,构建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文从适用原则、适用情形、适用要件、适用后果等方面,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制度日渐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从健全土地市场机制、加强外商用地专门管理、作好集体土地专项工作、改革场地使用费制度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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