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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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