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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是会计核算事项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对本单位债权负有编制清册、执行结算职责的会计人员,如果不懂得诉讼时效制度,就有可能使本单位的债权由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从而使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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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公布以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诉讼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拟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从法理上对虚假验资报告的构成、法律责任以及在诉讼中的对策等作探索,以期对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启迪。一、构成虚假验资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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