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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绿君  郑洪 《财政监督》2005,(11):63-63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并在编制会计报表的存货项目时,将“受托代销商品”与“代销商品款”进行抵减。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如有受托为其他单位代销期末余额,不包括在企业存货的商品、产品,应根据备查科目的记录,在本表下端附注中注明受托代销商品的之内。尽管上述两种制度所规定的做法存在显著差异,但因《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淘汰并废除了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在实务处理中不存在制度矛盾之处。通过对《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受托代销商品核算方法进行理论分析,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令人深思,本文对此探讨,为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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