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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9月,我行收到某外国银行要求我行代收的由一外国公司出具以中国某公司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以及该行的托收委托书。在进行业务处理的时候,我们注意到在委托书中,外国银行要求我们在汇票受票人和担保人(该票由另一公司加保)拒付时作成拒绝证书。汇票到期前,我们得知由于种种原因受票公司和担保公司都准备拒付汇票。当时,我们一方面向公司阐明拒付承兑、加保汇票的后果,宣传按期支付票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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