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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辛茹 《银行家》2021,(3):137-139
导语: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确立了"一级托管"的登记托管体系。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一级托管模式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2019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要求理财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多级托管模式,由托管人为理财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服务。该制度安排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和完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制度提供了契机。笔者将从托管银行的角度,探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制度变革的必要性,并对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模式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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