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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5月,方某开始为北京某软件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方某与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劳动合同书》的甲方处加盖吉林市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处亦加盖人名章,乙方处有方某签字且加盖方某名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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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海外人员王某发出《LETTER OF APPOINTMENT》以下简称任职信),王某在任职信上签字并回传给公司。双方在任职信中约定了一般情况、利益待遇以及义务三部分。其中,一般情况包括工作岗位、聘用期限等内容;利益待遇包括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外报酬等内容;义务包括研发、考勤以及其他服务等内容。王某此后回国开始工作,公司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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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孟某于2013年1月2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职务,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及补助津贴:乙方(孟某)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补助及津贴为2000元/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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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2007年5月7日入职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约定张某工作地点为广州分公司。2008年12月,信息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广州分公司即将撤销,让其回北京总公司协商,两者选一,或者调整工作地点即岗位,或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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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困扰事业单位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由于一些不得已的因素雇佣了大量的编制外人员。围绕着劳动权利和义务,编外职工和单位经常发生争议,使得单位增加管理成本,制约了单位的发展,也不利于对编外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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