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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允许总分架构类型的企业集团汇总纳税,却不允许母子架构类型的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同为企业集团却由于组织形态的不同承担着不同的税负。本文在回顾我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政策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分析了两种类型企业集团的差异,认为,当前形势下,有必要对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并且从法律层面上可实现对企业集团的合并纳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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