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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性质认定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小企业需要金融支持,银行需要金融债权保障,于是各种类型专司信用担保的新型担保机制便产生了,由于各部门从本部门利益考虑,自己立规造章,各自认定信用担保机构性质,业务经营范围,在信用评级、监督检查诸方面又自搞一套,结果是“监管重叠”,但信用风险监管却不到位。这已经影响到整个多事的稳定,本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认定”这个论点出发,针对现状,从立法和执法上作了较细致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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