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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争议的“两重天”
案例一:仲裁机构驳回劳动者请求
2005年3月,陈某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4月公司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补缴之前的社保费。2011年6月,陈某得知公司并未补缴,便以用人单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认为陈某在2010年4月就知道公司没有为其缴纳之前的社保费,依法应当自2010年4月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陈某2011年6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过了仲裁时效,遂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以相同理由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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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较为突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也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重大影响。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劳动者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裁审机构是否受理,以及如何适用时效,成了具有决定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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