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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现明 《重庆与世界》2013,(4):42-47,59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来源于当事人举证、仲裁庭调查取证和法院协助取证。东盟各国的仲裁法都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的义务,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尼、越南、柬埔寨、老挝等国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新加坡、文莱、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柬埔寨等国的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或仲裁庭还可以请求法院协助取证。  相似文献   
2.
石现明 《商业研究》2012,(4):149-155
在《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待运货物、提供信息、标识告知危险货物等三大义务。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过错。虽然《鹿特丹规则》详细地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但与之前的国际公约相比,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或加重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相似文献   
3.
石现明 《商场现代化》2006,(21):200-202
特别保障措施是WTO中专门针对我国出口产业的限制措施,具有单向性、歧视性、实施条件宽松、限制手段多样等特点。它限制和削弱了我国的报复权和获得补偿权,将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我国出口产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是入世后面我国出口产业面临的一大主要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4.
在现行国际商事仲裁体制之下,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制度可能会使胜诉方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因为仲裁程序瑕疵或错误而致裁决得不到执行;另一方面又因为裁决未被撤销而不能申请重新仲裁或起诉.为保护胜诉方的实体权利,减少或消除胜诉方困境,应当取消拒绝承认与执行制度或者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5.
石现明 《西南金融》2007,(10):47-48
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资开放,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为核心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专门的《外资银行监管法》,明确外资银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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