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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绿色债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发挥着消除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引导资金流向绿色项目的重要作用,是应对绿色债券“洗绿”风险的基础手段。但目前我国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多头监管”模式下的信息冗杂、制度空白以及各监管主体规范不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下形成的粗放式规范,以及外部评估认证机制不完善等,给绿色债券实际环境效益的实现带来障碍。对此,我国应建立统一协调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并形成统领性的信息披露规范,以确保监管的专门性和规范的统一性;建立类型化、全要素的信息披露标准,以增强披露要求的可利用性;建立有效的第三方认证评估机制,以保证整体环境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而有效防范绿债“绿色”属性现实存在的异化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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