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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规范财政监督行为。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权威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立法的滞后,致使财政监督主体在财政监督的运作过程中难以充分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因此,应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完善法律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尚未出台之际,地方县市应尝试制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财政监督检查办法,以保证地方财政监督工作有一个完整、规范的执法依据。地方县市在制订自己的财政监督检查办法时,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规范财政监督的机构、地位、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等等。其次,在制订中应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现状,有一定的针对性。要体现以下三项原则:一是收入的完整真实性;二是支出的安全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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