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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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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执法具体行为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和时限。执法程序依附于实体而存在,它是执法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一项具体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将判决其撤销。因此程序是否合法,在执法过程中事关重大。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务机关执法的前沿阵地,执法的“程序意识”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一些程序问题容易被忽视和误解。一是实施检查时不能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这一点往往被税务稽查人员所疏忽,认为是小题大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整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根据上述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否则就属程序违法。那么如何判断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是否出示了检查证件呢?笔者认为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在稽查底稿中注明检查证号码,检查结束由纳税人签字盖章的办法比较适用。二是未达到听证标准的税务行政处罚没有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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