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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发行央行票据已经成为我国公开市场操作中的主要手段,通过对央票利率和市场利率做实证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央票利率引导市场利率,而发行央票收回流动性,会带来市场利率的提高,这又会抬高央票利率,使央票的发行成本居高不下。这就需要央行增加冲销干预手段的多样性,并逐渐推进以国债为主要工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  相似文献   
2.
在当前的人寿保险业务中,对于数量众多,情况不一的代签名保单如何处理,即投保人可否要求保险人返还已产保费,保险人可否对代签名保单柜绝承担保险责任,是一个事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和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能不能得到切实维护的重大现实问题。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首行 对此类保单的法律效力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不可否认,由于人寿保单的附合合同性质,对于保险事先拟就的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欲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接近受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填写并签署投保书以表明投保意向。而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以死亡为条件的保险合同,同意的主要方式也是在投标单相应的位置上签名或盖章。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代签名保单的法律力问题发生争议、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否认曾给予他人代为签名的代理权限,而又没有其他证居凤保人或被保险同意投保的情况下,有关机关认定代签名保单未成立或无效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寿险实务中发生的多数代签名保单都不是在投保和和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将代签名保单一概认定为无效,则不仅意味着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还意味着保险人据此取得的保费不能确认为收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以稳定;从寿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角度而言,如果大量保单因代签名的原因被宣布无效,将使得当事人双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成为无效劳动,造成市场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从鼓励交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还是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保单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3.
目前中国国内流动性过剩情况突出,表现为货币超额供给严重和外汇储备的逐年增加,大量热钱推进房地产业和股市虚高。而与此同时,国内教育行业投资短缺现象严重,投资渠道不畅通和投资方式不合理是其主要原因,因此,将国内流动性过剩资本转向教育行业投资将十分有利于缓解国内流动性过剩情况,促进教育行业发展,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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