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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新的《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 ,这种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1 999年1 2月 2 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国家主席江泽民已于当日签署第 2 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其中增加的打击会计犯罪条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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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新的《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 ,这种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答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国家主席江泽民已于当日签署第2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其中增加的打击会计犯罪条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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