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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3年12月初,罗城县供销部门,迫切要求我行超年末指标贷款77万,以支付县氮肥厂进货款和收购土特产品价款.而支行11月底已突破中支下达的年末贷差72万元,再发放贷款77万元,那就要突破年末贷差149万元.如何处理好这笔贷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辣手问题.在研究这笔77万元贷款时,发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是主张贷.支持土特产品的收购,有利于国家掌握部分商品,供应市场,回笼货币,并有利于农民来年的再生产;支持生资公司进购化肥就是支持氮肥厂生产,支援农业.根据马克思的流通中货币必要量与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的原理是应该支持;二是主张不贷.理由是:已经突破年末贷差72万元,即使在一个月内回笼72万元,也还突破77万元,造成信贷不平衡.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满足资金需要是优点,忽视信贷平衡是缺点;第二种意见,保证信贷平衡是优点,忽视满足资金需要是缺点,而双方都忽视积极组织可能组织的资金是共同的缺点.为了求得合理统一,殊途同归.只有从克服共同的缺点入手,从而克服各自的缺点,保留各自的优点,即积极组织资金,既满足资金需要,又保证信贷平衡.说得具体些,就是:该贷则贷,该收则收,有存必揽,需取必付.通过讨论,统一了认识.组织资金有没有可能,怎样去认识这种可能?我们认为银行信贷活动中:贷中有存,收中有贷,  相似文献   
2.
农业银行将大部分农贷资金由信用社转放给农户,而农行直接放给农户的资金较小.如罗城县支行83年农贷发放244万元中放给信用社的有153万元,达66%.因此,放好信用社贷款,不仅是农行农贷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而且直接影响信用社资金营运.农行如何做好对信用社贷款呢?本文仅根据贷款方面,略抒探讨性意见.农行对信用社贷款现行做法的弊端:有些营业所对信用社贷款往往偏松,对信贷原则不严肃,表现有:信用社要多少,就给多少,贷完为止,他们认为:营业所信用社也是贷,不如给信用社贷省事;而信用社也乐意向营业所贷款.营业所有多少,要多少,动员农户存一元,不如向营业所贷两元省事.这样,所、社借贷之间,自发地成了“两相情愿”.行、社之间的存、收、放相互关系上是不够正常的,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  相似文献   
3.
所谓“以贷带贫”,就是银行对乡镇企业贷款时,在贷款合同书上写:取得核定的贷款,企业要按比例招收大石山区贫困户剩余劳力当工人.具体即是:“贷”要符合上级规定的政策原则,不能因带贫而降低贷款条件,“带”的比例不能过高,最好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到五,但具体招收大石山区的哪个或哪几个工人,则由企业与乡村干部物色确定,银行不办理这些手续,只检查合同中规定的招收比例是否履行了,企业招收的人,要符合企业招工条件,不能单纯为了取得贷款而降低招工条件;也不能因抵制招收外地人而故意提高招工条件,被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合同制,企业在使用期间,对表现好、有能力、贡献大的可增加报酬或提拔使用;对个别表现差的,可以降低报酬或除名,银行不得干涉.这样做的好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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