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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已近6年了。垂直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保证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时保证中立性、独立性,确保依法行政。但是,由于我国国情及目前地方上的某些需要,“联合执法”、“合伙行政”、“合署办公”等现象,至今依然存在。存在的,不一定都是合理的,更不一定是合法的。这种“联合执法”、“合伙行政”,用当今法制社会的立法指导原则和执法的具体程序来衡量,显然欠妥,因此,我们有理由提醒:此举要防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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