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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灵魂和基石。GATS当中将其作为WTO成员国的一般义务。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体制下,一国在赋予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更为优惠的服务贸易措施时,很可能与GATS第2条最惠国待遇产生矛盾。这就涉及到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豁免。援引GATS第5条需要满足的几个条件在加拿大汽车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充分体现出来。这也给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服务贸易更优惠贸易措施的发展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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